泰州人大 公告栏 关于公开征求《mobile.allsport365_365bet娱乐场中文_365是黑平台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mobile.allsport365_365bet娱乐场中文_365是黑平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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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mobile.allsport365_365bet娱乐场中文_365是黑平台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1 来源:人大 浏览次数:

        《mobile.allsport365_365bet娱乐场中文_365是黑平台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2月28日经mobile.allsport365_365bet娱乐场中文_365是黑平台吗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4月20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mobile.allsport365_365bet娱乐场中文_365是黑平台吗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523-86886621  86839561(传真)

        电子邮箱:tzrdfgw@126.com

        地  址:mobile.allsport365_365bet娱乐场中文_365是黑平台吗凤凰东路56号市人大常委会

        邮  编:225300

         

        附件:《mobile.allsport365_365bet娱乐场中文_365是黑平台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mobile.allsport365_365bet娱乐场中文_365是黑平台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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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mobile.allsport365_365bet娱乐场中文_365是黑平台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规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未按照规定处置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果蔬废弃物、食用菌生产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所产生的污染物,对水体、土壤、空气及农产品造成污染的现象。

        第四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标准引领、回收利用,标本兼治、多元共治的原则。遵循规划先行、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策略。

        第五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涉农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清洁生产等农业绿色生产,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推进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引导公众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对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标准体系

         

        第九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和农产品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供销总社等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以农业清洁生产为目标的种植业、畜禽水产养殖、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标准体系。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标准体系的构建,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科学技术应用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适合本市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体现农业绿色发展方向。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供销总社应当围绕农业清洁生产工作目标,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完善农产品生产标准化体系。

        农产品生产标准化体系,应当包括农业化学投入品减量、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等领域标准。

        第十二条 鼓励农业行业协会、农业企业等制定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产品清洁化生产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和农产品生产标准化体系,应当适时评估并完善。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机构)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机构)、供销总社制定化肥农药减量、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处置等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广生态养殖、循环种养等模式,推动农业面源污染物生物消纳。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推进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减少农田退水排放对水体污染。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供销总社等,构建化肥农药产品、销售、购买、使用信息全程可追溯体系,实施化肥农药购买实名制,规范分作物制定化肥农药指导性定额使用标准。

        第十六条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取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新肥料和肥料施用新技术、施用有机肥、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推进化肥科学使用。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合理施用农药,使用高效低毒农药、高效植保机械,提升农药精准施用水平。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菌类、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机构)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监测与管理。

        第十八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当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建设粪污暂存设施。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等设施,将畜禽粪污就地就近消纳或者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粪污,防止畜禽养殖粪污渗出、泄漏,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完整、真实记录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情况,明确资源化利用去向。

        第二十一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市(区)生态环境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监督监测。

        第二十二条 水产养殖方式和投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投注的药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第二十三条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得将农作物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

         

        第四章  回收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支持农作物秸秆还田和离田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处置。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开展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处置。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农作物秸秆还田、离田综合利用规划和工作目标,推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综合利用。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加强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指导,合理制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经营主体科学合理使用农膜,鼓励和支持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会同供销总社建立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处置网络体系。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消纳利用。

        畜禽粪污用作肥料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二十八条 鼓励对果蔬废弃物进行直接深翻还田或者进行饲料化、肥料化等综合利用。

        鼓励对食用菌生产废弃物进行基料化、肥料化综合利用。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绿色发展投入,支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清洁生产。

        第三十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一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测结果的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协调解决跨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研究、推广、应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新装备,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平。

        第三十四条 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促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规模养殖场未按照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也未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排放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或者排放的畜禽养殖粪污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将农作物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未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造成重大农业面源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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